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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開始施行,相關部門負責人解讀三大亮點
發表時間:2022-04-01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4月1日電(記者白陽)我國擁有豐富的水下文物資源。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近年來我國水下文物保護面臨的新情況、新挑戰日益增多。

  2022年4月1日起,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新修訂的條例從實際出發,充分考慮水下文物保護工作的特殊性,有針對性地完善有關制度措施,解決水下文物保護實踐中的突出問題。

  細化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

  水下文物保護區制度是實施水下文物原址保護的重要手段。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條例根據形勢發展和實際需要,對劃定公布水下文物保護區的情形、程序、保護措施等做了具體規定,為今后各地劃定公布水下文物保護區提供了明確的依據。

  根據條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將水下文物分布較為集中、需要整體保護的水域劃定公布為水下文物保護區,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劃定和調整水下文物保護區的單位應當制定保護規劃。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保護規劃明確標示水下文物保護區的范圍和界線,制定具體保護措施并公告施行。

  條例還規定,在水下文物保護區內,禁止進行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捕撈、爆破等活動。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內進行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追究法律責任。

  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水下文物保護的關系

  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保護文物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新修訂的條例專門增加有關內容,更好調動社會各方力量形成水下文物保護合力。

  近年來,一些地方大力發展養殖、捕撈等行業,大量上馬水下建設工程,給水下文物保護帶來不利影響。條例對此明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水下文物保護,正確處理經濟社會發展與水下文物保護的關系,確保水下文物安全。

  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開展科學考察、資源勘探開發、旅游、潛水、捕撈、養殖、采砂、排污、傾廢等活動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得危及水下文物的安全。在中國管轄水域內進行大型基本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報請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在工程范圍內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進行考古調查、勘探;需要進行考古發掘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

  條例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水下文物的義務。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方式發現疑似水下文物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文物主管部門,并有權向文物主管部門舉報違反本條例規定、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為。

  明確水下文物有關管理執法機制

  水下文物保護涉及文物、漁業、水利、海警等諸多領域。三部門有關負責人指出,新修訂的條例進一步明確水下文物的有關管理體制和執法機制,避免“九龍治水”。

  一是明確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水下文物保護工作中的職責權限;二是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要求,明確海上執法機關在水下文物保護工作中的執法職責,賦予其行政執法、治安管理和打擊犯罪等權限;三是要求各有關部門加強溝通協調和執法協作。

  比如,文物主管部門、公安機關、海上執法機關按照職責分工開展水下文物保護執法工作,加強執法協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水下文物保護工作中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協調,共享水下文物執法信息。

  三部門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積極推進我國沿海和內陸重點水域水下文物資源調查,推動各地核定公布一批文物保護單位,劃定公布一批水下文物保護區;加強央地合作,組織實施一批重點水下考古項目,及時發布考古成果,加強水下文物展覽展示;健全海上聯合執法工作機制,適時開展我國管轄海域內重點區域的水下文物執法專項行動,打擊盜撈、走私水下文物等犯罪活動等。

責任編輯:賀 子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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